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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,每戶農民建房用地標準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規(guī)定,不得超越批準建房。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:1、現在住房影響鄉(xiāng)(鎮(zhèn))村建設規(guī)劃,需要搬遷重建的;2、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,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;3、經主管部門批準,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;4、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;5、離休、退休、退職的干部職工,復退軍人和華僑、僑眷、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,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:1、出賣、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后,再申請宅基地的;2、一戶1子(女)有1處以上(含1處)宅基地的;3、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;4、年齡未滿18周歲,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;5、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來當地的;6、其他規(guī)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。村民因住房出賣、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準、或喪失宅基地的,不得再申請宅基地,但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準而相互調劑,經過批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。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開發(fā)和炒房地產的行為。對將現有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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